校車安全管理條例
2021-03-08 10:00:04   來源:system

  

校車安全管理條例

**章 總  則

  **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,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,制定本條例。
  **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,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,用于接送接受義務**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。
 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**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。
 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應當根據本行政區(qū)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,依法制定、調整**設置規(guī)劃,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**入學,減少學生上下學的**風險。實施義務**的**及其教學點的設置、調整,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。
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應當采取措施,發(fā)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**,合理規(guī)劃、設置公共**線路和站點,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。
 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,并且公共**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(qū)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應當采取措施,保障接受義務**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。
  **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,并通過財政資助、稅收優(yōu)惠、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,按照規(guī)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。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**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,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。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(yōu)惠辦法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。
  第四條 國務院**、公安、**運輸以及工業(yè)和信息化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國務院的規(guī)定,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。國務院**、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,統(tǒng)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,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。
 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對本行政區(qū)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,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(fā)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,統(tǒng)一**、組織、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。
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**、公安、**運輸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**的規(guī)定,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。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。
 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(yè)和信息化、公安、**運輸等部門,按照保障安全、經濟適用的要求,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**標準。
  生產校車的企業(yè)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,保證所生產(包括改裝,下同)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**標準;不符合標準的,不得出廠、銷售。
 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**安全是**、**、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。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,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。
 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(qū)的市級人民****、公安、**運輸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、舉報網絡平臺,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。
 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;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,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。

**章 **和校車服務提供者

  第九條 **可以配備校車。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(yè)、城市公共**企業(yè),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規(guī)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,可以提供校車服務。
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根據本地區(qū)實際情況,可以制定管理辦法,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。
 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**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,配備安全管理人員,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,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**,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以及安全防范、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,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。
 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,**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,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,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。
  **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(qū)的市級人民****行政部門備案。
  第十二條 **應當對教師、學生及其監(jiān)護人進行**安全**,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,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。
  學生的監(jiān)護人應當履行監(jiān)護義務,配合**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。學生的監(jiān)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。
 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**行政部門應當指導、監(jiān)督**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,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,組織**開展**安全**。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應當配合**行政部門組織**開展**安全**。

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

 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取得許可。
 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 ?。ㄒ唬┸囕v符合校車安全**標準,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,并已經在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;
 ?。ǘ┯腥〉眯\囻{駛資格的駕駛人;
 ?。ㄈ┯邪ㄐ旭偩€路、開行時間和??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;
 ?。ㄋ模┯薪∪陌踩芾碇贫龋?br /> ?。ㄎ澹┮呀浲侗C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。
  第十五條 **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,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(qū)的市級人民****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條件的材料。**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,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、**運輸部門征求意見,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和**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。**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,報本級人民**。本級人民**決定批準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發(fā)給校車標牌,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;不予批準的,書面說明理由。
 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、車輛的所有人、駕駛人、行駛線路、開行時間、??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(fā)牌單位、有效期等事項。
 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(tǒng)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。
 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,不得使用校車標牌、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。
 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。
 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,**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。
  **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。
  **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、干粉滅火器、急救箱等安全設備。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,并確保性能良好、有效適用。
  校車應當按照規(guī)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(wèi)星定位裝置。
  **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**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**規(guī)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,建立安全維護檔案,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(tài)。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,應當停運維修,消除安全隱患。
 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(yè)維修。承接校車維修業(yè)務的企業(yè)應當按照規(guī)定的維修技術規(guī)范維修校車,并按照國務院**運輸主管部門的規(guī)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,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。

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

  **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。
 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 ?。ㄒ唬┤〉孟鄳獪蜀{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,年齡在25周歲以上、不超過60周歲;
  (二)**近連續(xù)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;
 ?。ㄈo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**事故責任記錄;
 ?。ㄋ模o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,**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、超速等嚴重**違法行為記錄;
 ?。ㄎ澹o犯罪記錄;
  (六)身心健康,無傳染性疾病,無癲癇、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,無酗酒、吸毒行為記錄。
  **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,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(qū)的市級人民**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**十三條規(guī)定條件的材料。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,對符合條件的,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說明理由。
  **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,不得駕駛校車。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。
  **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的審驗。
  **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,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(guī)則和駕駛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。

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

  **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、陡坡、臨崖、臨水的危險路段;確實無法避開的,道路或者****的管理、養(yǎng)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**、限速標志、**告標牌。
  **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**安全隱患的,當地人民**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、消除安全隱患。
 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,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(guī)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,開啟校車標志燈。
  校車運載學生,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,遇有**管制、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、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**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。
 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**秩序管理。遇**擁堵的,****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(yōu)先通行。
  校車運載學生,可以在公共**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**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。
 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,應當在校車??空军c???;未設校車??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**站臺???。
  道路或者****的管理、養(yǎng)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??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,施劃校車??空军c標線。
 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,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,開啟危險報**閃光燈,打開停車指示標志。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,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,不得超越。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??繒r,校車??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,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。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。
 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,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。
  **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、超速駕駛校車。
 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**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,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**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。
  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、標線標明的**時速低于前款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 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、陡坡、窄路、窄橋以及冰雪、泥濘的道路上行駛,或者遇有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,**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。
  第三十六條 ****察對違反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校車,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,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。
 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(jiān)督檢查,依法查處校車道路**安全違法行為,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**安全違法行為和**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**行政部門。

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

 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**、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。校車服務提供者為**提供校車服務的,雙方可以約定由**指派隨車照管人員。
  **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**,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、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。
 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:
 ?。ㄒ唬W生上下車時,在車下引導、指揮,維護上下車秩序;
  (二)發(fā)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,飲酒、醉酒后駕駛,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,制止校車開行;
 ?。ㄈ┣妩c乘車學生人數,幫助、指導學生安全落座、系好安全帶,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;
 ?。ㄋ模┲浦箤W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;
  (五)核實學生下車人數,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。
 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。
 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,禁止除駕駛人、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。
 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,應當對校車的制動、轉向、外部照明、輪胎、安全門、座椅、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,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。
 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,不得在校車發(fā)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。
 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(fā)生**事故,駕駛人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**,設置**示標志。乘車學生繼續(xù)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,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(qū)域,并及時與**、校車服務提供者、學生的監(jiān)護人聯系處理后續(xù)事宜。

第七章 法律責任

  第四十三條 生產、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**標準的校車的,依照道路**安全、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 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;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,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;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,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。
 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,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,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,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。
 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(yè)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(guī)定的違法行為,除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處罰外,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**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。
  偽造、變造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校車標牌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收繳偽造、變造的校車標牌,扣留該機動車,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 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(guī)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,或者不按照規(guī)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 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,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 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處200元罰款:
 ?。ㄒ唬{駛校車運載學生,不按照規(guī)定放置校車標牌、開啟校車標志燈,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;
 ?。ǘ┬\嚿舷聦W生,不按照規(guī)定在校車??空军c???;
 ?。ㄈ┬\囄催\載學生上道路行駛,使用校車標牌、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;
 ?。ㄋ模{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,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,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;
 ?。ㄎ澹┰谛\囕d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,或者在校車發(fā)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。
 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關于道路通行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。
 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被依法處罰或者發(fā)生道路**事故,不再符合本條例規(guī)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,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。
 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扣留車輛**違法狀態(tài)消除,并依照道路**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從重處罰。
 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**安全違法行為,依法扣留車輛的,應當通知相關**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,并在違法狀態(tài)消除后立即發(fā)還被扣留車輛。
 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不避讓校車的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。
 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處500元罰款。
 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(guī)定的職責的,由**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。
 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**、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情節(jié)嚴重的,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**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,由公安機關**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。
  第五十五條 **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的,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(guī)定予以處罰外,由**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;導致發(fā)生學生傷亡事故的,對**舉辦的**的負有責任的**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對民辦**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,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其辦學許可證,并由**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**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**管理事務。
 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,致使本行政區(qū)域發(fā)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,對負有責任的**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  第五十七條 **、公安、**運輸、工業(yè)和信息化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,對負有責任的**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 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第五十九條 發(fā)生校車安全事故,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
第八章 附  則

 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**應當合理規(guī)劃幼兒園布局,方便幼兒就近入園。
 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(jiān)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。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(jiān)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,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,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**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,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(guī)定。
  第六十一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**應當結合本地區(qū)實際情況,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。
 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 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**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,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、校車駕駛資格。
  本條例施行后,用于接送小學生、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,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**規(guī)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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